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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实施新《公司条例》主要修改项是什么?

发布时间:14-11-20 作者:港信 来源:www.consonchina.com
    一、公司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即由1名香港人或香港本土公司担任)
    1.公司须有一名公司秘书.
    2.自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起,在根据第67(1)条交付处长的法团成立表格内指名为公司秘书的人,即担任该公司的首任公司秘书.
    3.如某商号的名称根据附表2第5(1)(c)条于法团成立表格内指明,则所有在该表格的日期当日是该商号的合伙人的人,即担任有关公司首任联名公司秘书.
    4.公司的公司秘书--
    1)如属自然人,须通常居于香港;
    2)如属法人团体,其注册办事处须设于香港,或须在香港舍友营业地点.
    
    二、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必须在香港地址展示公司"水牌"或电子水牌)
    1.《公司条例》(第32章)(下称[第32章])规定公司须以可阅字样,将其名称髹在或紧附于每个办事处或每个营业地点外面的显眼处,该规定改为公司须持续地在其注册办事处及每个业务场所(指除公司注册办事处外,公司经营业务并向公众开放的办事处或所在地点),展示该公司的注册名称.公司名称须采用可阅字样,并须置于可让有关处所的访客易于看见的位置(该规例第3(1)及3(2)条).
    2.电子水牌:为方便用作多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的地点展示公司名称,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注册名称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则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注册名称的有关规定(该规例第3(3)条).
    3.公司未有将其名称紧附于其营业地点的外面或以电子形式展现公司水牌,将受到法院监控,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港币300元/天.如检查发现未挂牌,如某公司已成立360天,则视为持续失责,罚款为360天*300天/天=108000元.
    
    三、加强核数师的权利:(公司账目须如实申报)
    1.新《公司条例》(下称[新条例])加强核数师的权利.根据新条例第412条,核数师可要求更广泛类的人士,向他们提供为履行核数师的职责所需要的数据及解释.这些人士包括持有该公司的会计记录或须就该等记录负责的人,或该公司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附属公司.
    2.任何人没有向核数师提供所需要的数据或解释所属犯罪,可处不超过25000元的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另处按日计不超过700元的罚款.
    3.如按公司的核数师的意见,公司的财务报表与公司的会计记录在事关重要的方面并不吻合,或公司的核数师没有取得所有对审计工作而言必需及事关重要的数据或解释([指明陈述]),该核数师须依据新条例第407条在核数师报告内述明该事实.《公司条例》(第32章)第141条虽然有类似的规定,但并没有订明违法规定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