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税务安排中应该注意如下问题,以避税出现纰漏遭到调查:
1.注意独立交易原则.如理交易原则就是正常交易原则,是独立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根据市场规则在交易过程中计费和收费的原则.如果企业认为制作虚假价格太高或降低价格,或增加交易成本,税局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评税,可以确定企业实际应纳税额.因此,企业的管理交易应该合理平等,遵循独立原则.
2.注意一般反避税条款内容.办法规定税局可以避税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程序:滥用税收优惠的、滥用税收协定的、滥用公司组织形式的、利用避税港避税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着重强调了对交易安排中合理商业目的的考察,这是这个条款的关键之所在,因此,企业必须在运作控制的外国公司时考虑如何证明其交易安排的商业理由与经济实质.而不能单纯的从避税的角度考虑问题,有些中介机构根本不具备税务咨询的资质,不负责任的为企业制作所谓避税方案,这是将企业推向危险的不负责任的手段.
3.注意资本弱化问题,举证倒置即企业负有举证义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方法》"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适用于在中国从事各类关联企业融资的公司,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方法》,关联债资比例按年度个月平均管理方通过非关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以及由非关联方提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在计算权益性投资时方法明确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4.注意受控外国公司问题,国家税务局发布《关联企业间业务来往税务管理规程》中,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之一,可用于帮助企业和税务机关对受控外国企业做出判定.根据规定,如果一家外国关联企业符合以上标准被认为是某中国居民企业的受控外国企业,中居民企业股东应将被视同股息收入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当符合几种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将视同分配股息计入当期所得:
(1)受控外国公司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即:英国、美国、新西兰等国,因为这些国家与中国签署了税收协议,里面有情报交换和调查的援助条款;
(2)受控外国公司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即这种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3)受控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人民币.本条是否有意流出一个漏洞,企业可以设立若干外国公司将例如降低至500万元以下,当然这只是个估计.
5.注意定价转移问题.企业普遍存在定价转移现象,而且大部分企业都是使用在中国香港、英国、美国和新西兰设立的公司进行相关操作,因此这种安排是否合法,企业需要向专业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