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中文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位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位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中文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位,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位,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位,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位.
一般来说,单个字母或数位由于缺乏显着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数采取审查制度的国家都是不能注册的.因此,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者数位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标.
不同语言的文字或数位之间可以互为组合,文字的组合可以使用有含义的词语,也可是生造的无任何含义的词语.
文字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应说明的是:
①我国审查商标时,除汉字(包括中文拼音)、英文文字构成的商标是按照文字的含义直接检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划分图形要素分类后,作为图形来进行检索的.
②除汉字,中文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字母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附加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均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
因此,如果没有特殊需要,文字商标应选择汉字(包括中文拼音)或英文文字为首选.
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体,可以是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等,当文字字体以某种图案形式变形表达时,这种商标就已脱离了文字商标的本来面目而成为了图形商标.
文字商标具有易于呼叫名称,便于宣传的特点.由于文字是构成商标中的显着部分,其文字、字义、字音、字形、书写方式等起着主要的认读作用,因此易于判断区别,易于保护.但文字商标也易受语言文字的限制.
二、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是指纯粹使用图形或记号所构成的商标.
图形商标所能使用的图形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有着无限的变化空间和易于表达的视觉外观,它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无论是在使用什么语言文字的国度和地区,人们只要认识图形就很容易的识别.
一般来说,以一个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规则的三角形等)所构成图形商标的主体,将极易被认为是缺乏显着性的.
具备显着特征的图形商标,应该有着明确的构成主体和视觉中心,一看到图形便使人能够联想到一个名称的作用.否则,一个杂乱组合、无构成主体或有多个主题的图形,即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亦不利于呼叫名称,既使获准注册,要保护起来也非常困难.
在使用图形所构成的商标时,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禁止使用的图形.
由于图形设计的表达方式千变万化,既使是同一事物物件,都可以被设计成有一定区别的不同图案,而被应用在不同的图形商标中.此外,由于每个人对图形的直观感觉不同,会造成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如果没有独创性的图案设计的话,纯粹图形商标在注册前审查及注册后保护的难度较文字商标来说要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