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上海市外商独资建筑业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公司注册 需要建委资质
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市商务委受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初审后报商务部。
2)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申办条件
1)投资者资质
Ⅰ)外方投资者要求: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可申请设立三级以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上述投资者并具有相应建筑业资历及境内委托单项建筑工程业绩的可申请设立二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Ⅱ)中方投资者要求:有相建筑业资质及建筑工程业绩的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Ⅰ)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Ⅱ)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Ⅲ)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Ⅳ)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办理程序
1)投资者向市商务委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申请材料;
2)市商务委会同市建设等部门会审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港信可提供的虚拟注册地址区域为闸北区、虹口区、金山区。注册在闸北需加收注册地址费1000元)
11、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经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3、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公司注册
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市商务委受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初审后报商务部。
2)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申办条件
1)投资者资质
外方投资者要求: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2)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
Ⅰ)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Ⅱ)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办理程序
1、投资者向市商务委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申请材料;
2、市商务委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港信可提供的虚拟注册地址区域为闸北区、虹口区、金山区。注册在闸北需加收注册地址费1000元)
11、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经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3、投资方拟派出的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证明文件;
14、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城市规划服务公司注册
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市商务委受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初审后报商务部。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申办条件
(一)投资者资质
外方投资者要求: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聘用的外国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办理程序
1、投资者向市商务委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申请材料;
2、市商务委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港信可提供的虚拟注册地址区域为闸北区、虹口区、金山区。注册在闸北需加收注册地址费1000元)
11、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13、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14、投资方拟派出的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证明文件;
15、经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建设工程服务公司注册
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市商务委受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初审后报商务部。
2、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申办条件
1、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从事相应工程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程序
1、投资者向市商务委报送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申请材料;
2、市商务委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港信准备范文制作,客户提供所需信息及签字盖章)
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港信可提供的虚拟注册地址区域为闸北区、虹口区、金山区。注册在闸北需加收注册地址费1000元)
11、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投资方拟派出的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证明文件;
13、经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4、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